首页 关于我们 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 安全保卫 消防管理 失物招领 相关电话 下载中心

处  长:6193135
副处长:6193136
副处长:6193430
综合科:6193137
治安科:6193138
政保科:6193137
安全管理科:6193152
治安科: 6193139
消防科:6193155
警务室:6193153
消防值班室:6193119
总值班室:6193110



   

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2009年06月10日 10:45 admin   点击:[]

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使全校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的年度工作计划,单位主管领导是综治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按下列十条标准检查考核各单位责任人在综治工作方面的实绩:

1、党政领导重视,将综治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组织机构健全,并纳入了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建立了严格的检查督促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励制度。

2、制定了本部门综治工作各项职责和任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了防护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得力。

4、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重点人、贵重仪器设备的存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工作实,不能脱管、漏管。

5、单位调解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对各种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及时给予化解。

6、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师生员工违法犯罪率不超过当年学校综治委制定的目标指数。

7、全面完成年度普法任务,广大师生员工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8、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综治组织,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9、严禁酗酒、赌博。杜绝“六害”现象。

10、各类治安案件被处理人数不突破当年目标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责任人每年都要向学校综治委作出开展综治工作的书面述职报告。

第六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为他们办理晋职晋级工作时,必须征求学校综治委的意见,认真考察他们在综治工作方面的实绩。

第七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学校综治委具有行使“一票否决权制”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行使“一票否决权”。

1、因领导不重视、造成本单位综治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单位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的;

3、因主管领导、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单位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5、存在发生治安、消防问题的重大隐患,经学校保卫处、综治办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的;

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违纪(包括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7、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报告的;

8、学校综治委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对未达到上诉八条否决条件的,但问题比较严重可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警告。

第九条 否决决定做出后,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晋级。

第十条 学校综治委将综治工作列入干部管理机制,把综治工作的好坏作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责任人抓综治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综治委年终要根据责任人的述职工作报告和检查考核情况,将其在综治工作方面的政绩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并给学校造成严重危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查清问题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做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凡被评为综治先进单位的,学校予以表彰,同时要奖励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下一条: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任务

关闭

包头师范学院保卫处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
Add: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3号 postalcod:01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