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国家任务、自费、委培、自考等学生和各类培训班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各类临时工。
第三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院各单位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优化校园环境。
第四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五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院内发生的各类案件,监督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参加包头市综治办、青山区综治办、自由路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六条 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院领导任主任,保卫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下设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综治工作。
第七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学院实际出发,部署我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学院各部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四)总结推广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
第八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办公室主任,与保卫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带头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部门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各委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明确,相互之间密切协作,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环节”。
第十条 学院每年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逐步逐条落实到基层责任单位。
学院各部门及其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公司和工厂、食堂、商店、车队、库房、招待所、驻院单位等,都要承担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一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破坏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体育场馆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共财产安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设施要有专人看护,要有防盗和消防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门卫管理。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出门者须经验证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出租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汽车、自行车等须在指定位置停放;院外单位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院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对设在院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营利性场所、摊点以及计划外办班等,要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并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治安综合治理“见义勇为奖”,表彰、奖励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十七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不准破坏公物,不准扇动闹事,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传播偷看淫秽录像和书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情况给予院纪处分或处罚,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开展“达标创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各单位专人抓、专人管,有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履行《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奖罚能兑现。
(四)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无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师生员工的犯罪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无“六害”丑恶现象。
(五)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共财物有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把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奖罚实施办法由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综治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