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我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校各部门、院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落实。
第三条 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 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临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我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我校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3、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6、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7、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8、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9、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10、其他部门、院系需要制定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建立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和院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党委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保卫处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破;
5、督促各部门、院系做好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 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加强门卫夜勤队伍建设,聘请保安人员,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各部门、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院系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校卫队,也要组织教工校卫队,配合保卫处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和活动区的治安防范。
第十三条 凡属我校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我校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依照《包头师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严重的,报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要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院系要根据本办法,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和现行法规不符的,以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的规定为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