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各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处长、副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卫处在编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校内各单位的综治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凡在本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进行消防宣传并指导义务消防人员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提请学校防火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完善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活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职责;
(四)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 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武装保卫部申报、批准。工程竣工后,保卫处必须参与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全体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特殊人员应严格遵守人员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为防火重点管理单(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通讯、网络系统,电视传播系统;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
(三)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
(四)学生公寓、餐厅、公共聚集场所、体育馆、会堂;
(五)车库、锅炉房、危险品库房;
(六)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必须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并公布执行: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六)义务消防人员的组织管理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保证消防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生产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化学危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四)存放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各种电器,不准熄灯后点蜡;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三级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检查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对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组织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下列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当场改正并予以适当处罚:
(一)违章进入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三)在安全出口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启动、损坏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或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火灾隐患向单位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隐患部位停用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工人、实验员、新入校学生、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公众聚集场所还要培训员工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防火重点管理部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九条防火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 防 档 案
第三十条防火重点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一条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评比内容。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内部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