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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2009年06月10日 10:14 admin   点击:[]

包头师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颁布)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秩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影响到学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五条 进出校门实行验证登记制。本院师生应佩带校徽或持学生证、工作证,保卫人员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验证检查。凡拉运、携带物品出校门,都要主动接受检查,手续齐备或有主管部门的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第六条 加强外来人员、机动车辆的管理,严格进出校门制度。闲散人员和外单位车辆严禁入内。外来人员要在门卫处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院内。进院后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七条 出入大门要下车步行。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在校园内要慢行(限速20公里),不得横冲直撞,预防交通事故;所有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车棚内或指定停车处,不得随意乱放,防止伤人、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小摊贩入内。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性活动,一经查获,没收全部物品,态度恶劣者,予以50—100元处罚。

第九条 协助包头市或青山区做好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管理。院门两侧50米内严禁摆摊设点,叫喊叫卖。商业店铺要合法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各类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条 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的管理。凡在学院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经本院人员推荐,持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保卫处登记审核后方可录用。凡进入学院施工的单位要同学院保卫处签订《治安合同书》,并缴纳2000—3000元治安保证金。若发生重大事故及案件要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或当事人的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做好计划外办班学生的管理工作。院内办班单位要主动如实向保卫处报送学生花名册。办班单位要本着“谁招生、谁管理”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全院师生都有责任对校园公共设施加以爱护和保护,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护、美化校园环境。校园内严禁猎打鸟类,不得破坏树木花草、石雕、凉亭,以及宣传牌匾、警示牌等公共设施,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五条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全院师生要行为端庄,举止文雅,衣着整洁,礼貌待人。要相互尊重,服从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共同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应加强法制学习,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习惯。积极报告或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不法行为,勇于斗争,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凡不服从管理者,学院保卫人员可依照本规定坚决查处。

第四章 公共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凡在学院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主办单位举办前必须报告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由保卫处统一安排维持秩序,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体育学院要加强体育场馆、场地的管理。外单位占用我院场地、场馆举办各种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主管部门须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在院内举行大型非学术活动,如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者必须在48小时前,向保卫处提供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活动目的、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及活动负责人。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不得损坏国家财产和侵犯他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如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院内的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布告栏内。对于张贴、散发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的各类非法大、小字报的当事者,及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广告者,经劝阻不听,态度恶劣者,予以50—100元处罚,直至由保卫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院师生员工在院内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的规定办理手续。事前应由组织者向宣传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告保卫处,未经标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应由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公共财产及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盗窃、破坏和灾害事故的发生。凡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包头市关于公共财产被盗案件责任查究暂行办法》,给予赔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条例》及学院消防规定,增强防火意识,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接电线、灯具、电炉子,严禁违章用电。不准在宿舍内吸烟、熄灯后点蜡,防止发生火灾。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院师生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违反者,由保卫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凡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没有涉及或不完善处,以上级部门最新实施的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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