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车辆管理办法
一、依据《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校内职工自用机动车,每学期初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外单位车辆进入校门时须用有效证件换取校内出入证,并主动登记,离去时换回证件;
三、为校内经营性网点拉运货物的车辆,每学期初由用货网点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四、凡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一律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五、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服从保卫人员和门卫人员的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者,按扰乱校园秩序论处;
六、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进入校园一律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特别是在人群密集、拐弯时,要注意行车速度,注意行人安全;
七、机动车拉运货物离开校门时,保卫人员和门卫人员有权进行检查;有主管单位证明,货物方可放行;不服从管理者,按扰乱校园秩序论处;
八、拥有机动车的教职员工所在单位的综治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并有责任督促教职员工认真执行本办法;
九、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如发生争执,聘请交警部门协助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