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公共财产损失责任查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和广大教职员工保护公共财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大对公共财产被盗和发生火灾等事故责任查究的力度,从而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包头市关于公共财产被盗案件责任查究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共财产因被盗、火灾等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查究。所谓公共财产是指我校(包括各部门、各院系及西校区)管理和使用的,为广大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的财产。
第三条 责任查究的对象是指因治安防范和消防工作措施不落实,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发生的公共财产被盗和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查究的方式,除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学校内发生的一般责任事故,采取全校通报和经济赔偿的方式予以查究。
第五条 赔偿的数额根据公共财产损失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公共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含5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35%;
2、公共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30%;
3、公共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25%;
4、公共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20%;
5、公共财产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15%;
6、公共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数额的10%。
第六条 直接责任人除履行赔偿责任外,还要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校内工资考核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视责任大小扣发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七条 责任查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盗窃和火灾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学校综治办、保卫处报告,如实提供损失数额,并提出初步赔偿意见。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
2、学校综治办、保卫处根据责任单位的报告和其它渠道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提出初核报告报综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综治办、保卫处向责任部门发出《责任查究通知书》。《责任查究通知书》交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一份,综治办、保卫处存档一份,送计财处一份。
3、计财处根据《责任查究通知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也可根据情况做出还款计划逐月扣除,或者由责任人一次交清。扣除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由综治办与有关责任人员协定或由综治办直接决定。
第八条 被查究的部门及责任人如对责任查究不服,可在接到《责任查究通知书》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综治委提出申诉。综治委员会接到申诉后10日内,认真进行复议。
第九条 对发生的公共财产被盗案件和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做虚假报告,干扰查究者,根据情节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责任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综治委会同纪委和监审处提出建议,报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对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查究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坚决果断,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二条 被盗公共财产被追回,不影响本办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的执行。
第十三条 赔偿金必须由责任人支付,不得以公款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综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