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院保卫处门卫夜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卫夜勤的管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强化门卫夜勤人员的责任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卫夜勤包括校卫队人员、巡逻人员及公寓、图书馆门卫夜勤。
第三条 建立门卫夜勤会议制度。每学期初、末由主管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总结、部署有关工作,同时征求门卫夜勤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建立门卫夜勤请示报告制度。各门卫夜勤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否则,引发严重后果的,临时聘用人员立即予以辞退,正式职工由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处理;严重的,交由组织人事部处理。
第五条 门卫夜勤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着装整齐,佩带胸牌,按时上岗,热情服务师生,文明管理,严格控制出入人员,主动督促访客填写《来客登记表》;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脱岗、误岗;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找人顶替,不准饮酒上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工作;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值班期间不得看电视、小说、打扑克或进行其它文体娱乐活动,不得留宿外人住宿(包括异性);
4、夜班人员不能睡觉,如因睡觉影响工作或发生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并予以经济处罚;
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清上一班次工作情况、发生问题及处理结果;接班后必须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不间断在校门口、楼内巡逻,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清楼时必须关闭大门,清楼后方可放行;
6、凡带出校门、楼门的物品,必须持主管单位证明,严格检查,贵重物品需经治安科审核后方可放行;
7、校门口、楼门口以及各楼内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要经常主动清理,对不听劝阻者,可报治安科予以查处;
8、校内职工自驾车凭出入证进入,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入内;经允许进入的车辆,须以有效证件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出租车一律不得入内;
9、禁止酗酒者、无证(牌)人员和闲散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小商小贩在校门口两侧50米内摆摊叫卖,禁止在大门口停放各种车辆。
第六条 巡逻人员除履行以上岗位责任外,还应做到:
1、经常不间断在校园巡逻,对重点部位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巡查,发现重大问题、隐患应及时报告;
2、对校外的商家广告等张贴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必要时可报治安科根据线索进行查处;
3、对校园内发现的可疑人员应进行仔细盘查,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应勇于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4、发现失火、失盗应积极救助并保护现场,同时向保卫处报告,向消防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灭火、破案。
第七条 实行以下奖惩办法:
1、凡违犯第五条、第六条各款的,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工资的5%,第三次予以辞退;
2、必须按时交接班,不按时交接班者,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工资的5%;
3、有事必须请假,如脱岗和空岗,顶班或换班,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工资的10%,第三次予以辞退;
4、上班期间,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如发生滋扰、抢劫、失盗、失火等,扣除工资的50%;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并处以罚金;
5、发生未登记人员干扰办公楼正常办公的,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工资的10%,第三次予以辞退;
6、校门执勤人员未落实第五条各款的,发现第一次对当班人员罚款30元,发现第二次予以辞退;
7、对工作认真负责的门卫夜勤,每年度进行评比,评为优秀的,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正式职工必须按以上各款严格要求自己,凡违犯上面各款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正式职工考勤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校卫队员履行职责按《校卫队员岗位职责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执行,由保卫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