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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院保卫处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6月10日 09:56 admin   点击:[]

包头师院保卫处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干部的管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和服务的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包头师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和《包头师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保卫处作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履行以下职责:

1、运用多种手段,全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2、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依据《包头师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对校园治安秩序进行有效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保卫处门卫夜勤管理办法》,加强对门卫夜勤等动、静值班、巡逻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 保卫干部对校内各单位安全防范、消防工作的管理、督促、监督、检查,以分片管理的办法予以落实;每个干部分管几片,涵盖全校各处级单位;分片管理干部要认真履行分片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保卫干部分片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掌握片内教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学生(含自费生、进修生)的基本情况,要登记建档;

2、掌握片内重点人、重点部位的情况以及帮教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3、监督片内单位制定防火重点部位安全措施,了解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情况;

4、协助解决并掌握片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及处理情况;

5、督促片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指导片内群众性治保组织工作,确定信息员,加强信息工作;

7、每周二必须深入片内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各种信息;

8、实行半月汇报制度,每月中旬、月底将半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办公室。

第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干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处长、副处长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做好全处门的管理工作;

2、科长、副科长认真按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严格要求科员认真做好相应工作以及交付的工作;

3、负责门卫夜勤、巡逻人员和校卫队员管理工作的校卫队长要认真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4、所有干部要在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的同时,相互配合,团结一致,支持和协助他人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认真做好值班、巡逻、检查、督促工作。

第六条 按学校要求,干部实行夜间双人值班制,白天单人值班制,合理安排人员,保证24小时在岗。

第七条 干部要认真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要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1、准时到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认真履行职责,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处领导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3、接到报警要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处内人员;

4、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5、因失职造成事故,追究个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包头师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严格作息时间,有事必须同处领导请假。

第九条 保卫干部不作为,值班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第一次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予以处分,第四次提交学校组织人事部处理。

第十条 严格查岗制度。采取联合查岗制和值班干部查岗制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对门卫夜勤人员进行查岗。联合查岗制由处领导、科长和具体管理干部共同进行,值班干部查岗制由当班干部进行;查岗时必须认真做好查岗记录。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要听从命令,服从指挥,按照部党支部、处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仍不认真改正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此办法由保卫处党支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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