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关于做好2011届
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2011届毕业生即将离校,现将有关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从原籍将本人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有接收单位的同学,凭就业协议或报到证在本人离校前一周到我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没有接收单位的同学,为方便使用,最好将户口先迁回原籍,以后有了工作单位,凭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再从原籍迁到工作单位。迁回原籍的同学,现在即可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周六、日除外)。
3、暂时不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按规定只能在学校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有了工作单位,凭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来办理。需迁回原籍的,凭本人身份证来办理;如果委托他人来办理的,要将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带以上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否则,两年后从学校集体户转迁到包头人才交流中心。
4、请各学院接到通知后,必须传达到外省籍毕业生。
特此通知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