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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05月10日 09:47 hqq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处长、副处长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保卫处在编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校内各单位综治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学校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凡在本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㈠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㈡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㈢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㈣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㈤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㈥与学校各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㈦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㈧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㈠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㈡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㈢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㈤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㈥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㈦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㈧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消防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㈠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㈡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㈢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㈣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㈤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㈦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㈧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㈨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包头市消防支队进行申报,协助包头市消防支队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㈩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包头市消防支队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㈠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㈡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㈢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㈣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㈤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㈥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㈦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㈧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㈨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㈩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㈠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㈡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㈢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㈠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㈡学校网络、广播室、通信等单位;

㈢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

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㈥实验室、计算机房;

㈦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科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科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消防科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包头市消防支队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㈡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㈢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㈣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㈤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㈥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㈧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㈡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㈢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㈣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㈤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㈦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㈩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㈢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㈣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㈥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㈦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㈧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㈩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包头市消防支队及以上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包头市消防支队及以上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消防规定等;

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㈤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㈠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㈡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㈢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㈣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㈤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㈠学校及各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㈡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㈢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㈣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㈡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㈢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㈣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㈤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㈥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要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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