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规定
校园公私车辆及驾驶人员除应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校园规定:
1、机动车进入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2、机动车进出学校,必须按指定的校内道路出入,在指定的区域停放;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遇行人时应减速慢行;
5、严禁在校园内进行驾驶技术学习;
6、无牌号及排量在250cc以上的大功率摩托车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7、严禁酒后驾车。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规定
1、骑自行车者进出校门时,下车推行;
2、骑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时,不得并排骑行、嬉戏打闹、玩耍车技,遇陡坡或其他禁止骑行的路段应主动下车推行,切忌冲坡或高速骑行;
3、停放车辆时,应在规定的地方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影响路面畅通。
三、对行人及乘车人的规定
1、横向通过道路时,尽量避让过往车辆后在行走;
2、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3、不得损坏校园交通设施,不得移动、毁坏交通标志牌;
4、乘车时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得与驾驶人员闲谈或进行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对校园道路管理的规定
1、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从事挖掘、维修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在施工前应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时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2、未经许可不得在路上堆积任何障碍物,包括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宣传牌、广告牌等,净空不得低于地面4米,不得遮挡交通标志牌。
3、学校可根据现实需要,临时决定封闭局部路段,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五、对于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主管部门及交通管理人员作出处理,如警告、责令书面检查、责令进行交通法规学习、校纪校规处罚、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等,处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校园正常的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