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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须知

2009年05月23日 23:18 admin   点击:[]

一、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门的指示,有以下几种方法:

1、入学时从原籍开出户口迁移的,毕业时有接收单位,按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就业花名册迁往接收单位。

2、入学时从原籍开出户口迁移的,毕业时没有接收单位,自愿迁回原籍的由班长统一登记,在离校前10天将名单报到保卫处办公室。

3、入学时从原籍开出户籍证明的,毕业时必须带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手续。

以上三项,在毕业生离校前,由各院系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或班主任到保卫处办公室统一领取户口迁移证和户籍证明,并发放到本人手中,本人到接收单位或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日常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接收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迁往接收单位。

2、有报到证的凭报到证复印件迁到报到地。

3、自愿迁回原籍的可迁回原籍。

4、迁户时,也可委托他人带有效证件办理。

5、每周一、周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暂时没有接收单位需要保留户口的,免费保管两年,两年后仍没有接收单位,本人或委托他人带有效证件,必须来保卫处办公室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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